逻辑是对思想的剖析。
约翰·洛克
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
1、基本原理
逻辑学的基本原理不仅是关于逻辑学本身的,而且和所有的科学都有关系。事实上,逻辑学的覆盖范围更为广泛,这是因为它适用于人类理性的因果推理,尽管有时人们并不运用逻辑来思考。也就是说,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人类理性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。
逻辑学(人类理性)的基本原理有4个。在此,我们最关心的是矛盾律,但是为了行文方便,还是先看看其他3个原理吧。
|| 同一律 ||
表述:事物只能是其本身。
解释: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,它由不计其数的个体所组成,并且每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。一个事物只能是其本身,而不能是其他什么食物。苹果就是苹果,不会是橙子,也不会是香蕉或者梨子。
|| 排中律 ||
表述:对于任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都要有明确的“是”或“非”,不存在中间状态。
解释:一个事物,它要么存在,要么不存在,没有中间状态。桌上有一盏灯,这句话要么是真要么是假,没有别的可能。
没有纯粹的变化,变化都是事物的变化。处于变化中的事物仍然属于事物的范围。
一盏仍处于制作过程中的灯还不是灯,只是灯的组成部分已经存在了,灯的“变成”依赖于这些存在的零件。从绝对意义上来说,没有正在变成的事物,从无到有之间没有通道。
莱恩通过刻苦的练习,不断地向一个更成熟的音乐家迈进。如果莱恩不存在,她就不能正向一个音乐家迈进。关于人的存在,并没有一个从无到有的“变成”状态。莱恩的变化中是相对的,而不是绝对的。她不是正在变化成为莱恩,而是变化成为更成熟的音乐家莱恩。
重申一下,排中律的基本思路是:不存在中间状态。我们所说的“变化中”不是从无到有的通道,而只是目前已存在的事物的内部变化。
|| 充足理由律 ||
表述: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。
解释:这个原理也可以被称为因果原理。它所体现的内容是宇宙万物的存在都有其充足根据。这就暗示着宇宙中的事物都不能自我解释,没有什么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(如果一个事物是其自身存在的原因,这就意味着要先与自身而存在,这显然是很荒谬的)。
一个事物之所以被称为另一个事物,是因为:
(1)它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存在;
(2)它解释了为什么另一个事物以这种或那种特定的方式存在。即存在方式的由来。
拉里的父母是她存在的原因,没有他们,拉里就不会出世。拉里的高中网球教练是她成为一名优秀的网球运动员的原因。教练是拉里作为特定方式存在的原因,在这个例子中,这个特定方式就是优秀的网球运动员。不同于给了拉里生命的父母,教练带来的是拉里生活状态的改变。当然,可能还有很多原因促使拉里成为一名优秀的网球运动员,教练只是其中一个。
|| 矛盾律 ||
表述:在同一时刻,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。
解释:这个原理可以被看作是同一律的延伸,如果X是X(同一律),那么在同一时刻,它就不能是非X(矛盾律)。定语“在同一方面”指的是存在方式。同一时刻一个事物在不同的方面既是又不是是不矛盾的。
例如,你可以在同一时刻人在纽约,心在3000千米以外的旧金山。但是你不能同时身在纽约和旧金山,这就是同一方面。针对同一个事物,如果出现两个完全相反的命题,则它们是矛盾的。例如:A)汉密尔顿是华盛顿的内阁成员。B)汉密尔顿不是华盛顿的内阁成员。
英文单词中的矛盾(contradiction)衍生自拉丁文的两个词根——contra(相反的)和decere(讲话),其含义就是自身反对自身,因为它所描述的一些东西不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身情况。因此,避免矛盾就是避免谬误。如果说逻辑学的第一要务是反映真相,那么很明显,消除真相的对立面是最重要的事情。
关于基本原理还有其他一些值得一提的东西。首先,基本原理是不证自明的。其次,基本原理的另一大特点是,它是不能被证明的。这跟它是不证自明的有关。它不是由某些前提条件得出来的结论,它的存在不依赖先行的事物。这是因为基本原理反映的是绝对基础的事实,它们是人类意识行动的首要基础。
以充足理由律为例。我不能证明这个世界上每个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,我也没有必要去证明。因为通过我所认识的世界的运作方式,我认为它是无须证明的。或许我了解,或许没有。如果人们认为科学的基本原理需要证明而不能直接被接受的话,科学根本就不会前行,它将永远停留在原地。
2、灰色地带及人为灰色地带
灰色地带是指真相不能被清晰确认出来的情况。
灰色地带之所以会存在,是因为事物有时候并不是黑白分明的。你常常会发现自己所处的境地不属于绝对意义上的黑或者白,它们没有明确的对立面。这仅仅说明你没有看清楚它们。不要将你主观上的某个灰色观念无限放大到包括整个世界,并且认为这就是世界的本来面貌。
要明白:或许现在你不能弄明白事物的真相,但是,不确定的情况之所以可能出现,正是因为我们曾经有过确定性的经验。这里所体现的原理是:负面只有在正面已知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确认为负面。我们这里的负面就是不确定,因此,你可以知道确定是真实存在的。
3、万物终有其根源
充足理由律告诉我们,事物的存在不是偶然的,它们都有其自身的根源。我们不尽知每个事物存在的理由,但我们知道它们的存在都有理由。作为理性的动物,我们用相当一部分精力来探寻这些理由。
在探寻事物根源的过程中,我们一般从其结果开始。我们面对这样或那样的现象(一个事物、一个事件等),并需要为之作出解释。
毫无疑问的是,我们面对的是客观事物;有疑问的是,这些事物是如何形成的。我们所做的探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:每一个原因与其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根本的相似之处。这就是说,所谓原因,它必能导致我们所观察到的结果,并将在结果上留下其特定的印记;每一个结果,在一定程度上,都将反映出其根源的特性。
这有什么实践意义呢?当我在探寻某个原因的时候,我不能直接知道产生了某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,但是我可以通过面前的结果得到关于它的间接知识。通过评估结果的性质,我可以推测出原因的部分特性,这些知识将指引我的探寻方向。
设想我正在努力学习,突然听到厨房里传来一些奇怪的声音,我起身去查看,发现我不小心留在桌上的半瓶牛奶,现在摔到了地上。这是客观事物的结果,原因是什么呢?在桌上,我看到了3只蚂蚁在爬动。蚂蚁?不,它们不可能带来如此重量级的结果。我又看到我的金丝雀已经飞出了笼子,栖息在冰箱上。金丝雀?再次否定,目前的结果是金丝雀所无力造成的。然后,通过开着的窗户,我看到邻居家的猫蹲在后院里。对了,就是它了。虽然我不能肯定就是这只猫打翻了牛奶,但至少它有能力这样做。虽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观察,但是此刻,我至少可以把猫作为一个嫌疑对象,一个重点嫌疑对象。
4、对原因的探寻不要半途而废
原因往往是一系列的。例如,A是B发生的原因,而B的发生又导致了C,我们用图形来表示他们的关系:
A→B→C
B是导致C的直接原因,所以如果C有问题,则B也必然存在相应的问题。但是B也是一个结果,所以关于B的问题必然追溯到A。除非根本原因A得到足够的关注,否则C的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解决。
5、区分原因
到此为止,我们主要讨论的一直是动力因;如前文所述,就是它的活动可以决定某个事物存在与否或者改变其存在状态。除了动力因,还有目的因、质料因和形式因的存在。不是所有类型的原因都可以根据因果关系应用到所分析的事物上,但是针对某个事物,可以确认的原因类型越多,我们对事物理解得就越深刻。
目的因,对于行动来说,就是行动的目的;对于客观事物来说,就是它的功用。
质料因是组成事物的具体材料。
形式因是决定一个事物是此非彼的特殊性质。
让我们以鸟笼为例来分析一下“四因论”。
它的动力因是弗莱德,他制造了它;它的质料因是松木、钉子、螺丝和油漆;它的形式因是鸟笼特定的外形,以此来区分文件柜或是窗棂之类的东西;它的目的因是为小鸟提供一个可以栖身的场所。
如前文所述,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以按照“四因论”来进行分析。一个数学观念(或其他任何观念)都是没有质料因的,因为思想观念都是非实质的存在。一个数学家提出了一个新的设想,数学家本身是这个设想的动力因;设想的特定性质是它的形式因(比如,它是关于同心圆的);它的目的因,让我们假定是解决长期存在的关于同心与圆周的数学难题。
在动力因中,我们要区别主要原因与工具原因。我们说雕塑家是一座大理石雕塑的主要原因,因为他的存在是决定雕塑存在的最终因素。但是,他并不是唯一的因素,因为他需要工具来实现目标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是工具成就了雕塑,尽管是以从属的方式。工具,是主要原因要得到某种结果所使用的媒介。
虽然工具原因从属于主要原因,但在很多情况下,它是不可或缺的。一个出色的大提琴家想要演奏出美妙的乐章,优质的大提琴必不可少。但很明显的是,工具原因绝对依附于主要原因,它是被动的,不能自发地引起行动,就像一台大提琴不能自动演奏一样。主要原因和工具原因的性质都将影响到结果的性质。
6、定义术语
逻辑论述中,避免语义不清和模棱两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定义术语。我们说定义术语,其实定义的是术语所代表的客观事物。定义的过程,是我们根据特定事物(要定义的事物)与其他事物相联系的方式,给它一个精确的"位置"的过程。
在定义一个术语或是词语的过程中,我们要尽可能严格地划定它所代表的事物的边界。
逻辑上定义术语的过程分为两步:第一步,将要定义的术语放入最相近的类别当中;第二步,确定其与同类中其他事物不同的特性。
我们所要定义的事物所属的最相近的类,是众多在某方面有共同点的事物的集合体。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经典定义是"理性的动物"。在这个定义中,"动物"是最相近的类,与人之归属最贴近的类别,"理性的"是特殊的不同点。
逻辑定义的独特价值在于它揭示了所定义事物的本质。
7、直言命题
推理过程的目的,也是逻辑学的基本关注点,就是实例证明。一场论证实际上相当于组成它的那些命题,而那些命题又相当于组成它的那些术语。
论证是逻辑活动,任何特定的论证都是推理过程的具体表现。这个过程的下一步是更加仔细地考察命题,确切地说,就是考察直言命题。最有效的论证,其结论都是直言命题,清楚明确地告诉我们事物的真相是什么。例如,"收音机在汽车后座上"。我们明确知道这里说的实际情况是什么。但是,如果有人说"收音机可能是在汽车后座上",或者"可能收音机是在汽车后座上",情况马上就变得不确定了,这些就不是直言命题,因为我们拿不准实际情况。
直言论证(由直言命题组成)是最有效的辩论,因为它提供给我们的是确定的信息。我们能否说出直言命题取决于实际情况。例如,如果我确实不知道收音机在哪个位置,直截了当的说它是在汽车后座上时不负责任的。但是,只要情况允许,只要我们能够保证事物的真实性,就应该明白地讲出实际情况。
切记要谨慎。一个命题可能在形式上是直言命题,但实际上它所表达的内容仍然可能不对。一个人可能会说:"芝加哥棒球队是最好的棒球队。"这是一个直言命题,但它告诉我们的只是讲话者坚定的信念。它描述了一个主观事实,因为它只是讲话者自己的观点,而不反映任何客观的情况。
8、普遍命题
一个普遍命题涵盖的对象非常广,但它并不必然就是不精确的。"马是脊椎动物"和"马是家畜"都是普遍命题,而且没有什么理由怀疑这些命题的正确性。使一个普遍命题成立要满足以下条件:(1)它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;(2)适用于整个类别。
在命题"马是脊椎动物"当中,归在"马"的类别之下的每个成员(所有的马)都被包括进去。但是这一命题的语言并没有表达得如此直接。为了防止引起任何歧义,我们在表述中添加定语"所有的":所有的马都是脊椎动物。而当我们不想涵盖类别中的所有成员时,必须明确地加以说明,例如:有些马是白色的。
明确的语言表达在普遍命题中很重要,因为它能避免听众产生可能的困惑。有些人会故意省略定语(所有、有些),因为他们希望听众可以默认定语是所有的,而无需直接表达。通常在这种情况下,像"迦太基人既粗鲁又愚蠢"这类表述,都是包括所有迦太基人。而当这个观点被质疑时,表述者就可以辩解说,他并没有说所有的迦太基人都是粗鲁愚蠢的。是的,他确实没有说,但他暗示了。
普遍命题有两者形式:全称命题和特称命题。全称肯定命题意味着"所有的"、"每个"(所有的鲸鱼都是哺乳动物),它肯定了某个类别的所有事物的某种共性。全称否定命题是指"没有"陈述(没有鱼有脚),它强调某个类别缺乏某种特性。特称命题,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,都不对其类别的所有个体发生作用。通常它会被定语"一些"所限定(一些哺乳动物是树栖的、一些土豆是不新鲜的)。只要命题中不是包括类别中的所有成员,它就是特称的。无论部分是大是小,部分只能是部分。
单称命题和全称命题是对立的,它的特点是其所表述的事物是单个的个体。"玛丽从马里兰来"是个单称命题,"菲尔德在芝加哥"也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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